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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9

发文字号

内发改价字[2005]119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卫生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5]1197号

2005年8月9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年,按照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规定,我区正式启动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并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对全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几年来,全区各级价格部门认真执行药品价格监测的各项要求,组织实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为药品价格监管提供了大量监测数据。但是,由于工作抓的不紧和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改制改革、人员变动等原因,最近一、两年,我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出现下滑,监测数据上报条数大幅度下降,有相当数量的监测定点单位长期不上报数据,致使我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陷入困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坚持国家的药品价格监测制度,保证我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工作是政府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对于及时掌握药品价格走势和水平,正确判断药品价格发展趋势,制定科学合理的药品市场调控和价格监管措施,都有重要意义。全区各级价格、卫生、药监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特别是价格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职责抓紧、抓好,明确工作任务,指定有关机构承担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规范和标准,努力完成药品价格监测任务。

  二、各部门搞好分工协作。全区各盟市都设有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分布在医疗卫生系统的医院和药品销售企业,监测药品近3000余种(规格、剂型)。由于药品价格监测涉及面广、任务较重,仅依靠价格部门一家的力量难以承担,各级价格、卫生、药监部门必须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搞好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价格部门负责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合理选定监测定点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确定监测方法和数据上报方式,督促监测定点单位按要求上报监测数据;卫生和药监部门协助价格部门做好监测定点单位的选定工作,对被选定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医院和药店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其积极承担和完成监测任务,并在各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和帮助,把药品价格监测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和衡量医院、药店工作的重要标准;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按照《价格法》和《价格监测规定》的要求,履行好规定的义务,增强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责任意识,把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数据的上报工作,并为监测数据的采集上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不断提高药品价格监测质量。“全面、及时、准确”是对药品价格监测的基本要求,各部门、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定要按照这三项要求,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不断提高监测质量。
  (一)各监测定点单位要按照药品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软件设定的监测品种,对照自己经营的药品品种及规格,将能够采集上报的药品价格尽可能采集上报,每次采集上报的药品价格不得少于500条。
  (二)各部门要按照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要求,在每逢双月10日以前,督促当地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时向自治区上报监测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缺报。
  (三)药品价格监测数据要真实反映药品价格变化情况,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每次药价变动,都要及时反映在采集上报的监测数据上,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瞒报。

  各级价格、卫生、药监部门要把药品价格监测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抓,深入监测定点单位,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上报和不如实、不按时报送监测数据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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