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0年1月13日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驻区各单位:
现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威政办发[2007]29号)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技区管发[2008]1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扩大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对各镇、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镇、街道办事处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政务督查考核情况,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情况,以及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包括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情况,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发布等情况。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七)指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
(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环节监管措施,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
(三)建立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情况。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规范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五)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督查督办,及时查处食品安全案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情况。
(六)区管委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七)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各镇、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
(一)听取书面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开展情况以及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资料。查阅被考核镇、街道办事处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看现场。随机实地抽查辖区内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
(四)访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
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明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以部门自查为主,现场考核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11月中旬向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此基础上,于当年11月底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综合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单位年度考核分数确定相应考核等级,并于当年12月上旬形成全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上报区管委。
第十二条 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