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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30

发文字号

库政办发[2014]1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库尔勒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30

颁发部门

新疆省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库政办发[2014]161号

2014年10月30日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我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自2005年启动实施以来,逐步完善机制,稳步发展,农牧民参合积极性不断提高,参合率由2005年的72%提高到目前的99.86%,基本缓解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但是,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改革深化,新农合基金的压力逐年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参合农牧民患者的正常就医。

  为切实做好新农合补偿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6号)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015年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00元提高至120元(其中:5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市财政配套资金由每人100元提高至120元(其中:2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文件精神贯彻执行,积极主动地做好2015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缴费工作,力争使参合率达到100%,真正做到无死角、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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