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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5-05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5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87号

2016年5月5日

陈展弘等代表:

  《关于全省应大力试点推进医师执业民营医院的建议》(第12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统筹调配使用优质医疗资源,实现执业医师的自由合理流动,经原卫生部批准,原省卫生厅出台了《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闽卫医函[2012]619号),从2012年起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5个设区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2015年8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在总结前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委联合省人社厅出台了《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闽卫政法[2015]1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行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一、取消第一执业地点同意的限定。根据前期多点执业试点情况反映,由于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公立医院医师属“单位人”身份,往往难以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同意,无法进行多点执业。为保障医师的合理流动,《管理办法》取消了多点执业必须由第一执业地点同意的必要条件,改为“拟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这为民营医院引进优秀医师多点执业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对公立医院的内部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导医院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岗位绩效管理,在聘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允许所聘医师在完成医院任务的前提下,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

  二、实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为简化多点执业审批程序,我省率先将多点执业注册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拟多点执业医师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即可,医疗机构也可为拟在本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办理备案手续。

  三、明确免于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的情形。我省对在签订帮扶和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不列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不需要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目前,我省各地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进展不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师三者对多点执业新政策仍处于对接和磨合期。近期,我委将组织相关处室,对部分设区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拟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关于遏制公立医院过度扩张的建议,我委已认真采纳到《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要控制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到2015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设区市,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床位使用率在80%以下的公立医院不再进行扩建。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同时,我委将认真研究有关促进第三方检查检验平台发展、建立健全医生评价体系等建议,逐步完善相关管理。

  衷心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黄  敏
  联系电话:8784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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