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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精神心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将部分精神心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2017年7月19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2版)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708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将部分精神心理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心理治疗等60项精神心理诊疗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他精神心理诊疗项目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逐步进行调整。

  二、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项目调整和对应、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精神心理诊疗项目的名称、编码、内涵和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2版)》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鼓励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精神卫生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各地要按照各类精神疾病临床路径或诊疗规范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按照限定精神心理项目的适应症、适用人群及频次等条件,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加强对精神心理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各地可结合付费方式改革,对精神病等需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探索实行按床日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按住院时间段分段确定床日付费标准,明确分担比例。通过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管理积极性,控制总医疗费用,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健全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财政补助等各项政策的衔接,保障精神障碍参保人员权益。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完成相关项目的调整对应以及信息系统更新等工作。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精神科诊疗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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