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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6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第二批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055号

2009年11月26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按照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58号)及卫生厅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于2009年9月对全区第二批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审核评价。根据专家审核评价结果,经研究,准予包头市中心医院等14所医院(附件1)开展相应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的个别医院,暂不准予其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获准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到自治区卫生厅办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要严格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掌握适应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如出现人员、设施、技术管理等要素变更,必须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暂停开展该诊疗技术项目,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评价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该诊疗项目。

  对因设施设备等硬件未达到相关要求而暂停开展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和内蒙古一机医院,限期进行整改完善,整改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1日。整改结束后重新向自治区卫生厅申报,同时,须向自治区卫生厅提交整改完善情况报告,经自治区卫生厅复核验收后做出可否开展该诊疗技术项目的决定,整改完善期间暂停开展相应的心血管诊疗技术项目。

  未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同意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对违法违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今后,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相应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向自治区提出书面申报要求,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验收后做出可否开展该诊疗技术项目的决定,对未达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相关条件和工作要求的,将不予受理。自治区卫生厅将定期组织专家对申请或已获准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能力评价,对不符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将不准许或注销其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不准许或停止开展相应的诊疗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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