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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雪等冬季极端天气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4

发文字号

沪卫办应急[200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雪等冬季极端天气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应急[2009]4号

2009年11月24日

各区县卫生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普降大到暴雪,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已对部分受灾严重省份启动了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强降雪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5号),要求各地、各部门确保城乡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努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切实保证工农业生产正常运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强降雪等冬季极端天气的卫生应急工作,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强降雪等冬季极端天气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4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重点做好极端天气情况下伤病员的转运和骨折、一氧化碳中毒等伤病的诊治工作,并且做好信息汇总与上报。区域内有火车站或飞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区县卫生局,要做好因极端天气滞留旅客的医疗巡诊、疾病预防与健康宣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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