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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4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5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7]579号

2007年10月24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呼铁局、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近几年,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进一步了解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现状,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函(卫监督综便函[2007]147号)的要求,开展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已经由地方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卫生监督机构。

  二、调查内容
  1、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情况;
  2、卫生监督机构车辆及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置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内设卫生监督稽查机构情况。

  三、调查要求
  1、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调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数据。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调查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报原始调查表(附件1-1、2-1)。
  3、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车辆和设备情况的原始调查表(附件1-1、2-1、1-2、2-2)报送卫生厅法监处,并将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中(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4、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3)报送卫生厅法监处,并将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中(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卫生厅法监处联系人:丛日辉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附件:(略)

  1-1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现状调查表

  1-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现状调查基本数据表

  2-1卫生监督机构车辆及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状调查表

  2-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车辆及现场快检设备现状调查基本数据表

  3 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及人员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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