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23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5]0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5]022号

2015年6月23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

  为了进一步促进《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最大限度地消除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环境隐患,保障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市卫生计生委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联合开展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的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与目标
  自2015年8月始,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至2015年10月底,力争在全市消除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违法违规放置的现象。

  二、检查内容与职责分工
  (一)检查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2.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3.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
  4.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5.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
  6.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
  (4)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以及每日巡查记录;
  (5)水质处理材料的更换情况等。
  (二)职责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是否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

  三、步骤安排
  (一)培训指导阶段
  2015年6月底前,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有关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的培训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具体指导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
  2015年6月至7月,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于7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后的全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报送至设备所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同时,应当按照《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12]30号)的规定,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数量、放置地址的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三)联合执法检查阶段
  2015年8月至9月,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提供的设备放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放置的情况。
  (四)督促整改阶段
  2015年10月,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组织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函告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仍然不符合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及其所属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分别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
  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要进一步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许可及设备放置信息公开。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官方网站设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专栏,提供市卫生监督信息网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专栏的链接,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二)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机制
  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应当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许可情况、设备数量及放置地址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区县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扎实开展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上传监督检查记录。市卫生计生委将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有关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等情况,及时函告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将处置违法违规放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情况,及时函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现部门协作机制长效化和常态化。
  (四)按时完成工作总结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于2015年11月13日前,将本区县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联合执法检查汇总表(纸质与电子版)分别报至市卫生计生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抄送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应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全市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及监督检查汇总表的纸质版与电子版报至市卫生计生委。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监督处周晓梅
  电 话:23117908
  传 真:23117913
  电子邮箱:jdc@smhb.gov.cn

  联 系 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协调处周丽群
  电 话:52567382
  传 真:52567397
  电子邮箱:Lqzhou66@126.com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陈嘉
  电 话:33976166
  传 真:33976445
  电子邮箱:chenjia@hs.sh.cn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