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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21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4]2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2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4]248号

2004年7月21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近期,一些省市相继发生了医疗单位买卖医疗废物的事件,暴露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卫生部下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工作;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章、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坚决杜绝单位或者个人买卖、随意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宣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落实各项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各类医务人员和废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各类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重点要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和实验室医疗废物的管理,按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工作。

  三、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于近期内开展一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以及现场卫生学监测情况,同时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予以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各地在检查前要制定详尽的监督检查方案,并于7月30日前将本地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方案报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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