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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12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14]1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扬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12

颁发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扬府发[2014]175号

2014年12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及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对2004年制定的《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妹(一子二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7日发布的《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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