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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复合药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1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4]3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8]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将部分复合药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4]371号

2014年7月1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药品目录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参保患者权益,减轻参保患者负担,经审核研究,现将部分复合药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请各统筹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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