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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乌海樱花医院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9-30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乌海樱花医院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批复

内卫发[2005]115号

2005年9月30日

乌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乌海樱花医院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请示》(乌卫发[2005]108号)收悉。鉴于改制后的樱花医院继续作为神华海勃湾公司内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仍然提供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成本,收支结余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并能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根据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的有关精神,同意乌海樱花医院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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