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琼卫监督[2015]9号
2015年2月26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卫生监督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
《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58号)要求,我委决定2015年在全省开展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消毒隔离
1、检查对象
辖区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结核病防治专科医院、开展血液净化和(或)口腔诊疗的医疗机构、30%基层医疗机构。
2、检查内容
以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血液净化诊疗、口腔诊疗、注射室等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务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情况。
3、监督抽检
(1)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各市县抽检辖区内所有血液透析诊疗单位处理水,检测细菌总数。
(2)口腔诊疗牙科车针:海口市、三亚市至少各抽检5件诊疗牙科车针,检测灭菌效果。
检测依据参照GB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YY0572-2005《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联合当地宣传、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综合治理,对属地涉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作要求如下:
对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进行依法清理,对发现的违法现象,卫生监督机构无权进行查处的,应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通过群众举报、网络搜索、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获得线索,对各地涉嫌开展代孕的医疗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排查,查处违法机构和人员。
以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为重点,结合医疗广告、互联网信息和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排查,对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各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机构和相关医务及技术人员的资质,机构内部管理、开展服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各市、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整治,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线索,及时发现辖区内主要电视台、广播电台、主流报纸、互联网站(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主要包括未取得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
违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等。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3月)。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3月底开办一期专项工作人员培训班。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二)自查整改阶段(4-5月)。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5月底开办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一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监督检查阶段(6-9月)。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消毒隔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辖区医疗机构的档案,加强监管;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10月)。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监督总队,省卫生监督总队于10月25日前将汇总情况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处。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明确责任,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委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
(二)各市县要加强对以往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同时要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查处医疗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三)要注意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建立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及时通报,加强区域协作,分别依法查处。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和内部科室要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市县要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要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五)各市县要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工作建议,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联系人: 林武(医疗)、黄淑平(传染)、曾德川、谢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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