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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推荐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产科驻县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2

发文字号

内卫基妇字[2005]1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补充推荐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产科驻县专家的通知

内卫基妇字[2005]127号

2005年5月12日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根据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将继续选派产科专家驻县指导,规范县乡两级产科技术服务,提高县级孕产妇急诊抢救中心急重症抢救能力。卫生厅要求各盟市卫生局根据实施项目旗县数量,从盟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补充推荐产科专家,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盟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按照推荐驻县专家要求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见附件1),从年分娩数超过500人的盟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及驻地医学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的三级医疗机构从事产科临床工作的人员中推荐,可以推荐新近退休的从事产科临床工作的专家。要保证推荐的专家确实能够连续驻县并胜任驻县指导工作。

  二、推荐驻县专家要求:产科驻县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产科临床工作7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产科临床经验,较高的教学能力,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并能够在基层(项目县)连续工作一个月,协助卫生厅实施监督指导的产科专家。补充推荐驻县专家名额分配表及产科驻县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2。

  三、补充推荐的专家将成为自治区卫生厅产科驻县专家组成员,由卫生厅统一培训、考核,安排驻县,并从卫生厅项目经费中支付一定的专家补助。同时,产科专家驻县指导工作要作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具体行动。

  内蒙古自治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产科专家驻县指导工作计划框架

  根据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计划。

  一、特派产科专家驻县指导的目的
  规范县乡两级产科技术服务,指导县级孕产妇急诊抢救中心规范急诊抢救技术,提高急诊抢救能力。

  二、驻县专家选择要求
  驻县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产科临床经验,较高的教学能力,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并能够在基层(项目县)连续工作一个月,协助卫生厅实施监督指导的产科专家。

  三、驻县专家工作任务
  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任务:
  1.协助旗县项目办公室落实降消项目各项措施,指导巩固或建立健全项目县三级保健网,明确各级职责及三级网络建设的联系制度。
  2.了解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卫生院产科服务存在的现状和问题,制定培训计划并实施。内容包括孕产妇急重症抢救、急重症孕产妇及死亡病例讨论、孕产妇死亡评审、产科基本技术、高危孕产妇转诊等。
  3. 指导并督促成立或完善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抢救小组,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孕产妇抢救组的分工,指导急救中心(绿色通道)正常运转。
  指导急救组提高产科急救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及基本技能。指导熟练掌握心肺复苏;妊高征并发症急救,如:子痫,脑血管意外,妊高症心衰,肾衰,肺水肿,肝功能损害,HELLP综合征,胎盘早剥,DIC等;妊娠合并心脏病,心衰;呼吸衰竭;羊水栓塞;产科休克(出血性,感染性,创伤性,过敏性);肝脏疾病;水电解质紊乱等急救技术。
  指导急救组熟练掌握包括病情判断;病情监测;心脑肺复苏技术-初级生命支持;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插管,中心静脉压检测,人工呼吸,氧合状态检测及判断,多脏器功能衰竭的诊断与治疗等急救技术。
  指导实例抢救,及时总结。
  4.督促指导建立并实施危重病例的转诊制度。
  5.定期到乡、村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进行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安排见驻县专家工作计划。

  2.各盟市补充推荐产科驻县专家名额分配表(略)

  3.产科驻县专家推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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