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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06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7]0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7]003号

2017年2月6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35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2-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请各区和有关单位认真准备、有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制度的落实、医疗救治、监督执法等方面。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
  1.《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与协调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措施和“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医疗服务和监督执法等方面。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和监督执法等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地方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协调与保障、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宣传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应急体系的建立及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等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4.进一步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象及范围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1-5。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2月)。各区根据本市工作方案,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检查阶段(3-6月)。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汇总表及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检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开展抽查,可采用双随机方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2017年7月7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1-6)报送至我委。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按照本次监督检查职责分工,于2017年7月7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报送至我委。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张震巍
  电 话:23117904
  邮 箱:jdc@sm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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