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邢食安办[2014]69号
2014年12月29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元旦”、“春节”(以下简称“双节”)即将到来,为做好“双节”期间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严防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现将“双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品方面,重点对肉及肉制品、米面及其制品、蔬菜、乳制品、水产品、食用油(含散装油)、酒类(含散装酒)、饮料以及地方特色食品开展监督检查。药品方面,重点对疫苗、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特殊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终止妊娠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及节日用量较大的品种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区域:食品方面,以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店)、农村庙会、餐饮服务聚集区、承办“年夜饭”的餐饮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饮食摊点、旅游景点、食品销售企业外租库房等进行监督检查。药品方面,以停产、半停产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的药品批发企业,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以及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群众举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基层医疗机构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
(三)重点内容:食品生产环节,重点对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资料台账规范、出厂检验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食品流通环节,全面排查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条件、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索证索票等方面的情况。餐饮消费环节,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留样、餐饮具消毒、职工健康体检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严防节日期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药品生产环节,将原辅料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成品放行、销售、出库运输等环节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对药品购进、储存、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排查以走票、挂靠、出租、出借证照等形式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以及借“义演”、“义诊”进行违法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假劣药械活动的行为。保健食品方面,重点检查产品标识标签、产品保质期、供货商资质,进货查验记录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化妆品方面,重点检查是否有中文标示、是否取得批准文号,是否过期等情况。
二、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2月29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治方案,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集中时段、集中力量,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5年3月6日-3月9日)。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上报整治动态和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按照政府负总责、 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制定有效措施,周密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人,网格化监管,切实将“双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及时掌握整治进展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扎实开展整治,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树立问题导向,瞄着问题去,追着问题走,认真分析“双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要按照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深入排查整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先进典型,公开曝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要大力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科学知识,定期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引导公众正确消费,科学消费。
(四)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双节”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最大程度降低事故损失,努力减轻不良社会影响。要进一步畅通社会投诉渠道,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市政府食安办(市食药监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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