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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1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0]11号

2010年1月11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促进该项工作在我省的开展,决定在省内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辖区内医院积极申报,各市卫生局、义乌市卫生局在医院主动申报的基础上,遴选本辖区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我省临床路径试点医院,报厅审定。试点医院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各试点医院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遴选原则,在卫生部制定的22个专业11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范围内,综合医院选择至少2个专业作为试点专业,专科医院按照专科特色确定试点专业。
  目前,卫生部已下发了骨科、神经外科等19个专业92个病种临床路径(详见附件2),其它专业临床路径也将陆续下发。

  三、请各市卫生局、义乌市卫生局按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步骤开展各项工作,及时上报实施工作情况,并于2010年1月25日前将本辖区试点医院名单和各试点医院拟承担临床路径试点专业报厅医政处。
  已确定为卫生部临床路径试点的医院要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按照卫生部统一步骤,认真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省级医院结合医院工作情况,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并于2010年1月25日前将拟承担临床路径试点专业报厅医政处。

  联系人:蔡利辉 付铁红
  联系电话:0571-87709097 87709041
  传真:0571-8770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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