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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27

发文字号

冀卫办科教[20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27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两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科教[2015]1号

2015年2月27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有关高等院校,省直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为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现就我省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属地化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管理工作力度,常抓不懈。

  二、加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环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重点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保藏、运输和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库以及重点单位、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三、加强沟通协作,开展实战演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其生物安全意识,及时与我委及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合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科学评估并及时上报,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件,能够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四、加强培训学习,开展自查抽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培训学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7月发布,2014年12月15日实施),并按照《条例》《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开展自查和上级部门抽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并向我委汇报。我委也将于近期对各地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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