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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8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10]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0]95号

2010年2月8日

各盟市卫生局:

  2009年以来,卫生厅先后下了达683个一般卫生院和349个中心卫生院的设备装备任务,同时下达了中心卫生院设备采购资金2104万元,要求盟市集中招标采购,总投资13810万元。为了掌握以上设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防止设备的积压和闲置浪费,拟定开展苏木乡镇卫生院设备管理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1.内卫财字[2009]176号、内卫财字[2009]1154号文的执行情况;
  2.内财社字[2009]728号下达的中心卫生院设备资金采购情况和分配使用情况。

  二、督查的内容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各项目单位的设备验收管理工作;
  2.是否建立设备的验收和分发制度,设备的入库和分发手续是否完备;
  3.是否按照自治区要求将设备分发到相应的项目单位,有无调整和挪用情况;
  4.盟市卫生局下达设备时是否有正式文件;
  5.卫生院是否按照设备采购价格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等有关手续;
  6.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有无闲置浪费;
  7.是否按照内卫财字[2009]654号文件开展了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8.是否按照内财社字[2009]728号开展了设备采购工作,有无超范围采购和截留挪用资金。
  9.盟市卫生局和旗县卫生局设备的库存情况;
  10.自治区文件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督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卫生厅拟定组织5个督查组,于2010年4月中旬深入盟市开展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听取盟市卫生局设备管理情况汇报,查阅盟市卫生局设备管理资料和库存,与自治区下达的文件进行逐一核对;在此基础上,每个盟市抽查3个旗县,每个旗县抽查3个卫生院(抽查对象督查组随机确定)。督查组不反馈意见,有关情况经汇总后与盟市核实,通报督查结果,针对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所有设备在2010年3月底前全部到位,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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