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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19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监督[2017]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监督[2017]001号

2017年4月19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37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定于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精神,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点内容,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与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围绕宣传主题、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针对辖区(系统)内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职业卫生标准、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重大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等方面内容的宣传和培训。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资源优势,组织其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并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

  三、各单位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宣传周活动进行认真总结,于5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联 系 人:刘英涛
  联系电话:23117905
  传 真:23117913
  电子邮箱:jdc@smhb.gov.cn

  附件1: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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