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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29

发文字号

苏卫疾控[2004]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6-2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
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27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2004年1月起,我省全面实施了以传染病个案报告为基础的疫情网络直报。近半年来,各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疫情报告的及时性、敏感性和准确性有了很大提高,为做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近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卫传防便函[2004]6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疫情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今年上半年是传染病疫情报告新旧系统使用的过渡时期,我省在通过全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新的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同时,原疫情报告系统仍然运行。目前,新的网络直报系统已经正常运转,新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各种传染病疫情的实时动态。为减少工作重复,全省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疫情报告系统。原疫情报告系统中的肺外结核及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几种性病的疫情报告,由省疾控中心另行制订。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人员对本辖区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网上监视,加强对网络报告信息的分析工作,及时发现疫情的异常变化,及时发现和识别暴发苗头,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做好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和重点传染病(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等)疫情的追踪和排查工作;加强传染源、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防止疫情蔓延。要做好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对没有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直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分析原因并及时加以整改。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安排专门的科(组)、安排专门人员对全省报告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网上监视,及时发现和识别疫情暴发苗头,督查各地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做好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按周、月、季、年对网络报告疫情、信息进行分析,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直报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没有实现网络直报或网络直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督促其及时加以整改。各地可以结合贯彻《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24号),一并组织检查。请各市卫生局于7月底前,将辖区内尚未实现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的单位名单上报我厅。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配备,做好资源共享,统一调配,在组织、人员及计算机网络设备、交通工具等方面,确保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疫情数据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等工作的需要,并予以充分保证。

江苏省卫生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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