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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31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2]7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8-3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卫函[2012]769号

2012年8月31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12]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稳步实施。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对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47号)精神,全力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逐步实施“5+3”或“3+2”培养模式。现阶段,要加强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新进入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和中医学专业人员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二、合理规划,按需培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市人才培养需求,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部门,制订《广东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另文下发)。各地市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需求,科学编制本地区年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式样见附件)报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三、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加强培训管理,特别是要强化招录、培养、管理、考核、学位授予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继续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确保培养质量。

  联系人:省卫生厅科教处苏慧萍,联系电话:020-83808730
  省教育厅高教处刘文平,联系电话:020-37626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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