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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玉林城区夜市烧烤摊点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4-12-28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14]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玉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8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玉林城区夜市烧烤摊点综合整治的通告

玉政发[2014]45号

2014年12月28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三个年一活动”的工作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玉林城区全面开展夜市、烧烤摊点综合整治行动,其中文化广场周边、广场东路、玉东大道、人民路(工业品市场-二环路)、一环路等路段作为第一批重点整治路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整治占道经营行为。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占道摆摊、沿街叫卖、超出门槛经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二、严厉整治乱堆乱放行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占道堆放炉灶、餐柜、桌子、凳子等物品。

  三、严厉整治乱搭乱盖行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四、严厉整治广告乱设行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擅自悬挂横幅,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五、严厉整治污染周边环境行为。不得在主要街道、广场露天烧烤摆卖;沿街店面不得乱扔垃圾、倾倒污水、排放油烟、噪音扰民等。

  六、严厉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机动车,不得利用机动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市主要街道占道摆卖。

  七、请各有关单位、个人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经批准的夜市摊点不得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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