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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8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7]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7]54号

2017年3月28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保障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规范诊疗行为,保障服务秩序,现就改革实施前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当保障预约服务项目平稳过渡
  在医改实施前后,医疗机构应保障正常开展相关预约和诊疗工作。对于医改实施前后价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预约诊疗的服务项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并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前后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但未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预约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无论何时预约,对于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至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前的服务项目,按照改革实施前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患者知情告知工作
  在为患者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特别是开展大型设备检查、自费检查项目时,应当认真落实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尊重患者意愿,履行告知程序,按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加强解释沟通工作。如患者提出自愿退号等要求的,应予以退号。

  三、医疗机构要做好票据的使用衔接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医事服务费”科目维护到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含网络版、单机版),在“诊察费”项目下,设立“医事服务费”科目。如遇特殊情况,网络版信息管理系统不能打印医疗收费票据时,优先使用单机版系统打印;没有单机版系统或单机版系统无法使用时,可使用手工票据。使用手工票据时,须将门诊医事服务费填入“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的“诊察费”栏。各医疗机构要备有一定数量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以应对突发紧急情况时使用。

  请各有关部门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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