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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30

发文字号

扬人社[2012]4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扬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人社[2012]489号

2012年12月3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苏人社函[2011]37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一般诊疗费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11]247号)等文件,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实施范围
  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收治门诊病人时收取(不包括住院病人)。

  二、一般诊疗费内容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收取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材料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实行“四费合一”后,在原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调整为每人每次 10 元。

  三、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及费用分担
  1、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每疗程10元,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患者共同承担。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门诊病人每人次每疗程8元标准支付、患者按照每次每疗程2元标准(可用个人账户或现金)自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按照门诊病人每人次每疗程8元标准支付8元,患者按照每次每疗程2元标准自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一般诊疗费用纳入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总额预算。

  四、一般诊疗费结算
  符合条件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一般诊疗费项目的设置,参保人员凭医保证、卡、历在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医保实时联网结算,直接报销。社保经办机构对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期预付一般诊疗费,结合考核情况年终结算。

  五、一般诊疗费的管理
  1、市、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参照近3年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人次,结合增幅因素,对年度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算,超过总额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当年一般诊疗费低于预算总费用的,年终视结余情况按10%-20%予以奖励。
  2、收取一般诊疗费后,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患者住院期间,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3、患者在当次门诊诊断治疗一个疗程的时间内,一般诊疗费只能收取1次,不得拆分疗程多次收费。
  4、当次门诊诊疗过程中,就诊医疗机构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或转科诊治的,一般诊疗费只能收取1次,不得重复收费。
  5、社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加强一般诊疗费支付管理,将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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