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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2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09]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2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09]100号

2009年10月2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09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护理专业:初级(士)单科合格成绩40分,初级(师)单科合格成绩45分,中级单科合格成绩43分;

  二、除护理专业外,其他医、药、技各专业:初级单科合格成绩40分,中级单科合格成绩42分。

  三、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四、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各地、各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办理证书的有关规定统一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办理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详情请登陆www.xjr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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