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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5-07

发文字号

扬府发[2015]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扬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7

颁发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扬州市政府关于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5]70号

2015年5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介于乡镇医院和县级医院之间,面向一定区域内农村居民提供相对完整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是承上启下,构建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为切实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分级诊疗,方便群众就医,市政府决定加快建设全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在全市建成一批具备较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在农村卫生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服务水平较高、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辐射周边乡镇,分担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压力的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上述中心应满足不低于50%农村居民住院服务需求,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一般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全市到2017年农村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8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

  二、布点规划
  (一)布点标准。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的医疗机构类别可以是中心乡镇卫生院,也可以是综合医院,其布点应综合考虑人口密集度、交通便利条件和大医院辐射力等因素,以完善全市基本医疗卫生体系,优化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各级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为目的,按照每15-20万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或可辐射周边2-3个乡镇设1所的标准设置,原则上5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设置不超过2所;50-80万人口的县(市区)设置不超过3所;80万人口以上设置不超过4所。规划设置的医疗卫生中心应与县级医院形成资源互补格局,发挥资源最大效益。
  (二)选址原则。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选址应当有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便利性,有利于促进分级诊疗秩序的建立,既可以利用现有乡镇(中心)卫生院基础条件,结合其服务水平及医疗服务辐射范围进行改扩建,也可以根据布点标准,结合重点中心镇建设重新选址建设。
  (三)规划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上述标准和原则调整本地区农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本县(市、区)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设置方案,报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标准
  (一)功能定位。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同时承担所在乡镇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的功能定位和人员技术水平,在科室设置、诊疗范围等方面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管理,开放三级手术,鼓励提供更多更优服务,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拓展医疗服务能力。
  (二)建设规模。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一般设置病床100-150张,业务用房(不含职工生活用房)面积控制在每病床55-80平方米,各功能用房的面积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具体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和评估细则等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
  (三)人员配置。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按每床1.3-1.5标准核定职工总数,其中卫技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卫技人员中至少有3人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至少有2名中医师和1名中药药剂专业人员;所有临床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中心尽快建成投用。市政府成立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财政、人社、编办、卫生计生、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认真履责,共同推进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投入责任,调整支出结构,落实投入倾斜政策,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中心建设所需资金,既要严禁举债建设,也要确保按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对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实行分级投入、以县(市、区)为主的投入保障政策,市级财政对每个建成的医疗卫生中心实行以奖代补,其中新(迁)建的补助2000万元,改(扩)建的补助1000万元;县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各中心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费用,确保人员费用、业务经费等符合规定的各项支出。今后,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满足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需要。
  (二)突出重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根据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其人员及编制总量,优先保障中心的人才需要。对核增的无编制人员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人员与在编人员同岗同酬。二是畅通人才招录和交流渠道。对面向农村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降低招录门槛,简化招聘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在医疗人才交流方面放宽条件,鼓励城市医院卫技人员、退休职工到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工作。乡镇卫生院人员可以向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有序流动。三是强化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继续开展卫技人员“务实进修”活动,加强对在岗人员的适宜技术、适宜技能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知识培训,注重骨干医生的培养。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卫生人才“强基工程”,吸引人才留在基层,吸引群众在基层看病。强化人才培养,在扬州英才计划中增设帮扶基层医学人才专项,每年择优选择30人给予资助。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县级以上医院医师优先到医疗卫生中心多点执业。
  (三)深化对口支援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沉和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充分发挥公立三级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其为龙头纵向整合资源并组建区域性医疗联合体,建立以技术、人才、管理为纽带的对口帮扶和分工协作机制。公立三级医院对所帮扶的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每年每所安排不少于10名医疗、护理、康复专家和1-2名管理人员派驻蹲点,实现“人员下沉、管理下沉、服务下沉”。下派人员实行低职高聘,由所在帮扶单位统一管理和考核,市财政按每人10万元予以专项补助。加强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学科建设,每所中心结合自身特点确定2-3个专科,由对口帮扶的公立三级医院重点培育和建设。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帮扶责任,建立考核评价标准,将公立三级医院对口帮扶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考核、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的重要依据。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应全面提供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急诊、住院服务和康复治疗服务,以及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且不必要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实施临床重点学科、专科培育计划,不断拓展医疗业务范围,提高急危重症的诊断和抢救能力。积极完善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提升开展三级手术的能力。推进农村产科力量的整合,今后农村产科全部设置在医疗卫生中心,满足农村群众享有安全、便捷产科服务的需要。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农村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和发展情况纳入相关年度对县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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