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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卫生计生部门实施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9

发文字号

洪卫政宣字[2018]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29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卫生计生部门实施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洪卫政宣字[2018]11号

2018年3月29日

各县(区)卫计委、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疾控中心、市卫计综合监督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7]56号)、江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政法字[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8年南昌市卫生计生部门实施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化学污染物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由市疾控中心承担,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任务由青云谱区疾控中心承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区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可扩大监测。

  二、各县区卫计委、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要加强本辖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以及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疾控中心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市疾控中心汇总后于15日前报市卫计委,同时上报省疾控中心。12月31日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和报告。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政宣处 李皖 电话:83986023
  市疾控中心质量管理科 杜珊 电话:86360191

  附件:2018年南昌市卫生计生部门实施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针对南昌市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我市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收集和分析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及食品营养监测
  1.常规监测。以获得连续性、代表性数据为目的,掌握大宗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提供数据。任务见附件1。
  2.专项监测。以获得特定范围的阶段性数据为目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线索并进行溯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食品的探索性、针对性监测,发现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二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发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为标准(生产加工规范)的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提供数据。任务见附件1。
  3.应急监测。根据实时情况酌情适时安排相关任务。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六个方面,具体见附件2《2018年南昌市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三、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是指在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区)。2018年南昌市设定的监测点数量覆盖所有9个县(区),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

  四、监测方法
  参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五、结果报告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日常报告:原则上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及时上报。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本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系统。各有关医院和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在完成诊断、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网络报送病例信息和检验结果。

  六、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计生委按省卫计委下达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考核。
  (二)各县区、开发区卫计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重点协调、督促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组织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做好季度和年度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三)市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各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网报数据审核,协助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监测数据季度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四)监测责任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和要求,负责开展相关食品采样、检测、报告工作;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负责做好病例信息和标本采集、检验、报告等工作。

  七、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项资金仅用于开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采样、检测、标准品购置、相关检验设备(含配件、耗材)购置、检测试剂、实验室水电消耗、培训、交通及油耗、旅差以及相关监测人员费用等,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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