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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院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9

发文字号

内卫规财字[2005]3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院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规财字[2005]365号

2005年11月9日

各盟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了促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实施,扎实抓好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效益,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经研究决定对已下达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督查,并对2004年卫生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及管理情况;
  (二)2005年开工、竣工及未开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交付使用、未开工原因、项目建设质量、效益;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等情况。
  (三)2004年下达的11个项目旗县卫生院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四)2005年下达的中央及自治区卫生专项补助资金的实际到位、支出进度以及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

  二、 督查验收方法
  拟组织5个督查组分别到各盟市,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讨论、填写《投资项目完成表》等方法,对下达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每个盟市督查结束后,督查小组根据督查提纲进行认真总结,向盟市反馈意见。实地督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议,听取各组汇报,并将督查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汇报。

  三、 督查验收时间
  拟定2005年11月14日开始,11月底结束。

  四、其他事宜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应工作。督查结束后,自治区将对建设质量好、进度快,效益突出的盟市进行表彰,对挪用资金、资金不到位、建设质量差,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盟市将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地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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