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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寄递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2-08-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8-31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寄递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2年8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寄递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保障首都人民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邮政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使用行为的管理,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寄递药品特别是大宗药品时,要向邮政管理部门核实邮政、快递企业的资质,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并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职责,严把收寄关。邮政、快递企业在收寄药品特别是大宗药品时,要向药监部门核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资质,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生产、经营药品,不得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四、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将加强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力度,对于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线索,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将由药监部门依法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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