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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3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7]15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3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7]1523号

2007年11月13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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