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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4-12-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对《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4年12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54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可寄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191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政策法规处或医政医管处(邮编:8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办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可发送至:xjwstzfc@126.comxjwstyzc@163.com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途径。新疆是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核心地区,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建设发展丝绸之路经济带医疗服务中心的重要措施。
  认真履行卫生(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创新管理体制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为主体、营利性 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促进其向规模化、多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二、加强规划引导
  (一)制定实施卫生规划。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十三五(2016-2020年)区域卫生规划和制定自治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各地州市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划制定本区域内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规划监督和评价,对医疗卫生资源实行统筹管理,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可及性和均质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
  (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各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给社会力量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足够的空间,积极促进各有关部门落实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促进诊疗量与床位数相适应床位数应与规划相适应,床位和诊疗量均应达到20%。优先满足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的需求。新增资源无论何种资金渠道,都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审批。
  (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规模,在公立医院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明确公立医院定位,切实给社会办医留出发展空间。采取有效择优措施优先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管理能力强的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从组。地、州、市以及县区域内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特别是缺少传染病、精神疾病、职业病医疗服务资源,急救服务体系不完善的应统筹优化公立医院资源,调整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指定其承担这些服务职责,不得改制。政府举办的县级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不得改制,更不能出售。公立医院改制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改制方案报当地政府,地州市级公立医院改制应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批准。

  三、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放宽举办主体要求的政策。建立公开、透平、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清理过去的文件,废除不符合国家现行放宽举办主体政策的政策、规定。落实国家对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政策,按照首府、各地中心城市的顺序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逐步放开香港、澳门和台湾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履行审批职责。
  (二)结合实际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应鼓励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应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医院,向医院集团化发展。
  (三)举办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不受规划限制,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以提供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等稀缺或资源不足的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医院;
  2.具有副高以上高级技术职务特别是自治区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医生开办诊所;
  3.具有副高以上正高技术职务的医生到县、乡、村和社区开办诊所
  4.名老中医、民族医开办中医、民族医诊所。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民族医坐堂诊所;
  5.在旅游景点设立中医、民族医门诊部、诊所;
  6.养老院、托老所举办的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以及对院(所)内老年人服务的一级医院。
  7.鼓励具有主管护师以上技术职务护理师在社区、乡镇、村开设护理院(站、所),为居家但又需要医学专业护理的慢性病、老年人、临终病人和手术后、疾病急性期后居家康复、修养的病人提供专业的医学护理。
  以上医疗机构的举办不受规划限制,审批标准和执业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县卫生(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自治区、各地州市卫生(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受理备案和监管指导等工作,依法履责。
  (四)鼓励各省(市)、港、澳和台湾地区企业、医院管理、医疗集团等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境外、来华人员提供国际医疗服务、健康服务的营利、非营利性医院,由自治区卫生计生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五)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置不低于20%的比例,留有配置空间。对非公立医院的配置申请进行审查时不再强调床位数、诊疗量等业务量评价指标;对符合规划的新建医院可按照建设方案评审科室、人员条件;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以先行采购,再复审,待专业人员到位后再下配置规划。鼓励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联合建立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建立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进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检验、检查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六)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各地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落实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竞争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
  (八)自治区、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定期公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标准和程序、医疗机构评价标准、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范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严格落实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提高审批效率。

  四、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在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规划5-10所非公立三级医院,鼓励非公立医院升级提高水平。在推荐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时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鼓励非公立医院取得国际公认的医疗机构、服务项目的资质认证。
  (二)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各地应将非公立医院所需人才纳入当地人才规划,享受当地规定的引进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新技能培训等方面一视同仁。支持和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人才培养制度。
  (三)允许医师多地点执业。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等5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加强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制定政策鼓励大医院医师到基层、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医师多地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方面积极推进试点,取得经验进行推广。
  (四)支持提升学术地位。协调支持有较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和医师培训基地范围。鼓励大型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建立协作、交流、互相支持的机制。各类医学类、管理类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参加。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行业协会、学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五)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信息标准加快发展,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等信息,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的渠道,保障非公立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五、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在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各级卫生(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作用,建立统一的、立体的监管体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利益。
  (二)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处置管理体系,与公立医院同等要求,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险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协调公安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医疗秩序。
  (三)推行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各级卫生(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办医、行医理念,坚持安全、质量为核心的行为准则,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加强行业自律,创优质服务品牌。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出现的损害患者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应一视同仁,进行严肃查处。
  (四)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全覆盖。自治区、各地和县级卫生(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要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同安排同检查,对刚起步的非公立医院特别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在监管和指导等方面扶马送一程。各级卫生(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频次,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社会公布。各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依法履职,统一卫生(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体系。各级卫生(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应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监管意见、建议,改善管理,促进非公立医院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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