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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福建省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11

发文字号

闽卫办中医函[2015]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1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福建省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报名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中医函[2015]40号

2015年9月1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福建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

  根据《福建省2013~2015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闽卫科教[2013]89号)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187号,以下简称《培训大纲》),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委托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组织开展2015年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既往未参加过全科医生岗位、骨干及规范化培训,目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工作的中医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二、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期1年,2015年培训工作拟于10月开始。

  三、报名材料
  (一)2015年福建省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登记表(见附件1)。
  (二)学历、学位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四、保障措施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财政按标准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理论培训单位、临床实践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给予补助。
  培训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年度各类请、休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1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1个月;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培训时间顺延6个月;超过6个月者,按照终止培训处理。延长培训期间,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由于个人原因退出培训者,再次进入培训不再享受财政补助,之前的培训时间不予累计。

  五、其他事项
  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积极报名,并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要求提交的报名材料及《2015年福建省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报名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委中医处。汇总表电子版同时发至我委中医处指定邮箱(fjswstzyc@126.com)。

  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处联系人:林颖欣,电话:0591-87851001;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联系人:叶菁,联系电话:0591-8394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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