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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肺癌诊治中心联合会诊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2-10-11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2]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20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肺癌诊治中心联合会诊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2]76号

2012年10月11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天津市肺癌诊治中心联合会诊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4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由患者委托天津市肺癌诊治中心联合会诊并签定协议,由诊治中心收取疑难病例会诊费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1.市肺癌诊治中心开展的疑难病例会诊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例患者最高收取600元。

  2.市肺癌诊治中心收取会诊服务费,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诊断的难易程度,在最高收费标准以内视情况酌减。

  3.以上自2012年10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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