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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7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3]0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3]003号

2013年1月17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结果,美国流感活动强度正在持续增强,大部分地区处于流感发病高峰。近期媒体报道美国多地的流感暴发疫情已造成近20人死亡。当前,本市进入冬春季流感高发季节,加上春节即将来临,人口流动加剧,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为保障市民健康,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近期流感防控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防治工作预案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提高对今年冬春季流感疫情的警惕性,增强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54号)、《上海市人禽流感和流感等冬春季主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认真梳理各类工作预案,做好人员力量配备和技术、物资准备,尤其是要加强春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完善值班制度。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不断强化专业人员传染病现场调查和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与演练,做好应急应对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苗头,及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承担流感监测任务的哨点医疗机构应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流感监测工作。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应做好流感样病例的登记、报告和采样等工作,不断提高采样质量;各网络实验室应及时开展核酸检测或病毒分离,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在监测过程中各单位应始终高度关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如发现流感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告、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及时、规范、有效处置,控制疫情传播蔓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做好血清学、病原学以及环境标本等监测工作的同时,应加大对国内外流感疫情的舆情监测,积极组织专家开展动态风险评估,科学分析,正确研判,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防控政策建议。

  三、严格预检分诊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做好预检分诊和病人登记工作;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人禽流感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敏感性;应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2006年修订版)》以及《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等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病例判定标准和报告规范,一旦发现符合疑似不明原因肺炎等定义的病例,要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区县级专家会诊和市级专家会诊。经会诊判定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应及时启动相应的报告和处置流程。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落实转诊制度,规范病例转送(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源性感染管理等,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按照诊疗要求认真落实病例相关的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

  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介的作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健康教育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流感、麻疹、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措施,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和能力。“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应将健康教育融汇于咨询过程中,不断强化传染病防控中“健康教育先行”理念。要根据《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遵循自愿原则,宣传引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接种流感等疫苗,提高人群免疫水平;提倡健康公德,积极倡导集体单位支持有流感样症状人员居家休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自觉及时就医或者居家休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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