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邢食安办[2014]43号
2014年8月29日
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办、食药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食安办同意,现将《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净化我市肉类市场环境,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4]2号)和河北省政府食安办、食药监局《关于印发〈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食安办[2014]59号)要求,在全市前期开展的肉面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牛羊肉、注水肉、病死畜禽肉以及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解决影响肉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确保全市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养殖环节:重点治理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滥用抗生素药物、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病害畜禽等行为。
屠宰环节:重点治理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和牛羊屠宰专业村(户)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以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行为。对牛羊屠宰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规范治理。
加工环节:重点治理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有“瘦肉精”以及其它不合格原料肉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流通环节:重点整治肉品无照经营、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肉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
餐饮环节: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肉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三、职责分工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一)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养殖和屠宰环节的整治工作
1、动物检疫部门要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出售、屠宰、运输畜禽或畜禽产品实施现场检疫,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对外阜肉严格进行检疫换票,严禁不合格肉流入我市。
2、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加强监督检查,监督其正确使用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抗生素药物,落实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
3、对定点屠宰厂(点),监督其落实进厂验收、停食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证章牌使用和台账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其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病害畜禽等行为。
4、对非法使用“瘦肉精”、滥用抗生素药物、私屠滥宰、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害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坚决取缔设施简陋、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无卫生保障措施的畜禽屠宰厂(点)和牛羊屠宰专业户。
(二)质监部门负责加工环节整治工作
1、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检查其执行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添加剂使用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预包装食品标识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制度情况,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对肉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有“瘦肉精”以及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生产加工肉制品的“黑工厂”和“黑作坊”。对生产加工伪劣肉制品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整治工作
1、对农贸市场、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含市场附设的冷库)、商场、超市、肉食店等场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经营者落实购销台账、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制度情况,督促其完善自律制度,把好进货关和产品质量关。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撤消其食品流通许可证。
2、从严查处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渠道不明、证章不全、过期变质肉品等行为,对销售假冒伪劣肉及肉制品的黑窝点,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环节整治工作
1、加强对宾馆、饭店、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对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材料、有效购物凭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长期定点采购的,应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确保账物相符、来源可溯。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
2、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及时查处,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无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来源不明的肉品,或者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产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其它部门
1、公安部门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利益链。对重大、复杂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挂牌督办,确保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2、司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严厉查处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整治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4年8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迅速安排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时段、集中力量,突出整治重点,全面开展打击制售假牛羊肉、病死肉、注水肉、有毒有害肉制品等为重点的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案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市政府食安办将适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牵头处室,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打击治理不力、肉及肉制品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密切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惩处。各县(市、区)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和公安、民族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办案合力,从严、从快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销售病死畜禽、假冒清真牛羊肉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和利益链。
(三)加强抽检监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大对肉及肉制品的抽检监测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该下架召回的下架召回,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移交公安的移交公安。要建立和完善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广泛进行宣传,营造整治氛围。要组织媒体深入社区、农村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及时公布典型案件,大力宣传政府严抓食品安全的决心和专项整治的措施及成效。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政府食安办、食药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上报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以下材料上报市政府食安办。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食安办下发的《关于加强肉及肉制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函》(邢食安办函[2014]40号)要求上报的内容将不再上报,以本方案要求上报的时间节点为准。
1、9月4日前,上报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部署情况。
2、9月至12月期间,每月4日前,报送《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案件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和《肉及肉制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均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刑事立案案件要随时上报《立案决定书》和案件基本情况。
3、12月6日前,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联 系 人:李俊涛 崔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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