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渝人发[2007]197号
2007年12月17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国家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表彰一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分配给我市的评选推荐名额为:“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39号)文件精神,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范围是: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机关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范围是: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2、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根本任务,不断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出色完成食品药品监管各项任务。
3、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勇于开拓,善于管理,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得到明显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5、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作风建设年”、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和推进乡镇药品安全委托执法工作中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各项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群众评议结果反映好。
违反计生、环保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原则,取消本次评选资格。
(二)“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热爱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具有强烈的使命和责任感,勤奋敬业,甘于奉献。
3、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刻苦钻研,业务精湛,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5、2005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等次以上(含称职)。
三、推荐名额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可在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推荐先进集体1个,在全市系统在编在职职工中推荐先进工作者人选1名。
四、推荐评选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奖励表彰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逐级负责、层层审核的办法进行。各单位推荐的先进个人,要征求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公开公正。
(三)厅局级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四)请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12月19日前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表》报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为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事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事局有关处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和纪检监察室组成,办公地点设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推荐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并统一研究决定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
联系人:张建国
联系电话和传真:68810235
电子邮箱:zhangjianguo@cqda.gov.cn
附件:
1.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3.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