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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尔沁区和新城区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整改意见

发布日期

2005-08-11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科尔沁区和新城区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整改意见

内卫发[2005]89号

2005年8月11日

呼和浩特市、通辽市卫生局:

  为检查评估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卫生厅和民政厅组成联合检查评估组,于2005年7月18日至27日先后对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进行了综合评估。检查组从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政策、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功能、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评估。两个地区在开展创建活动中都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提高了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加快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三是加强了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四是为居民提供了方便快捷、价廉质优的卫生保健服务;五是规范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初步做到了政府满意、职工满意、居民满意。

  为了进一步加强创建活动力度,全力迎接全国检查组的评估验收,现请两地区落实以下整改建议:

  一、要认真对照示范区验收指标,逐条落实,并加大示范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从各级政府到社区群众都应该知晓该活动名称等基本内容。

  二、要按照卫生厅和民政厅检查组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分类进行整改。一是补充调整政策方面,要认真实施社区卫生机构机构设置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和建设;要妥善解决好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为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要推动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拉开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门诊医药费自付比例的档次,引导患者在社区就医。二是要增加政府财政投入,给予必要的引导资金,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并落实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补助的政策。三是要进一步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利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四是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居民健康档案分类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做好慢病监测工作,做好老年人、弱势人群的服务工作。五是要规范医护行为,要严格规范病历、处方书写格式,做好“三查七对”,明确专人严格执行感染控制制度,做好医疗事故防范处理工作。六是要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做好各项培训记录。七是要积极争取大、中型医疗机构的支持,抓好双向转诊工作,采取“请进来、做出去”的方式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水平。八是切实抓好人才培养,加强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三、请以上两个地区按照整改意见认真对照检查,并将整改结果于8月31日前报卫生厅基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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