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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国平骨伤科门诊部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9

发文字号

穗医管[2017]1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国平骨伤科门诊部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穗医管[2017]188号

2017年11月29日

国平骨伤科门诊部:

  经查实,你门诊部存在违反《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2016-2018年度版)》规定的行为。现决定对你院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违规事实
  经查实,你门诊部存在被撤销、关闭后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以及执业许可证失效后开展医疗服务的违规情况。

  二、处理依据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十三)被撤销、关闭后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三)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一)至(十四)项行为的......(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或注销执业许可证的......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在之后的3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处理意见
  (一)自2017年12月6日起,我局解除与你门诊部签订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16-2018年度)》,之后3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及处理情况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通报。
  (二)自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请你门诊部停止使用POS机刷卡扣划收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同时撤销带有“医疗保险定点”信息的对外宣传广告,如因违规操作出现问题,我局将追究相关责任。
  (三)请你门诊部在2017年12月5日(星期二)前,将《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2016-2018年度)》及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送回到荔湾分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2楼),并向参保人做好解释指引工作。

  专此通知

  (承办处室:监督检查审计处,联系电话:8643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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