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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8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2014年8月18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转发你们,请各分局立即通知到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本通知及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和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监管的通知》(渝食药监流通[2013]19号)等有关要求。各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购销合同约定和资格审查,规范购销渠道和票据管理,认真执行出入库复核、查验制度,以及禁止现金交易等规定,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要加强对零售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监督和指导,防止药品被套购和滥用。

  各区县分局在查处案件中,凡涉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联系人:郭华安
  电 话:6881018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此类药品致其从药用渠道流失行为,现就案件查处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个人、不具法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者致使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去向不明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地在查处案件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联系人:蔡毅(010-883313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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