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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企业以酸奶等为原料制作饮品许可事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11-2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3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企业以酸奶等为原料制作饮品许可事宜的批复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380号

2017年11月28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餐饮企业以酸奶等为原料制作饮品许可事宜的请示》(长市监食监[2017]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提供就餐座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即《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二级目录为各类饭店、饮品店等非现制现售业态)以预包装酸奶为主要原料添加少量辅料制成饮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应当核定为“自制饮品制售”。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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