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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自治区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评结果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4-02-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14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2013年自治区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评结果的通报

2014年2月1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扎实推进自治区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昌吉州、巴州卫生局申请,自治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于2014年2月分别赴阜康市、尉犁县开展现场考评。专家组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要求,采取查阅上报示范区工作资料、听取工作汇报和现场督察等方法,对阜康市、尉犁县进行了全面客观的检查。经考核,阜康市、尉犁县已达到自治区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要求,决定授予“自治区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自2013年12月底算起,有效期为三年。

  希望阜康市、尉犁县认真总结创建经验,进一步加强对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防治服务网络,健全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巩固创建成果,发挥示范作用,为积极创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奠定良好基础。

  请尚未参加创建自治区和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地(州、市)高度重视,尽快完成本地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申报工作,并积极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创建示范区申请,不断促进我区慢性病防治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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