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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1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8]4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451号

2018年9月21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省管各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健康四川建设,推动我省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对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内资源共享的积极作用,减轻患者非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经研究,现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监测及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隐私保护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前,需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向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远程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受邀方制定,受邀方和邀请方应分别向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邀请方除按受邀方制定的价格收取远程医疗费用外,不得额外收取患者费用。远程医疗收费的结算比例可由邀请方和受邀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具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管公立医院应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推进分级诊疗,费用结算标准向基层倾斜,提升基层医院医疗水平,使患者享受到便捷、及时、优质服务。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建立相应风险防控机制。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应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编码规则进行规范有序编码。

  六、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落实医疗服务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八、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两年,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99号)同时废止。试行期间,如国家出台新规,从其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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