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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25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监管的通知

2007年4月25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国家公布的兴奋剂品种中的两大类产品,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都有严格规定。为防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流入非法渠道,杜绝滥用事件的发生,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监管。要整合市场稽查监管力量,在对辖区内已经省局批准公布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经营企业(全省共167家,其中咸宁、仙桃、潜江没有)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集中时间,开展不定期的拉网清查,发现有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各地在清查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随时与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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