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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4

发文字号

内财教[2011]8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教[2011]809号

2011年7月4日

各盟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局:

  为规范我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24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242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通过财政年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以及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名单清册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受奖人的确定和奖励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工程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范围为: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三)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四)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孩;
  (五)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且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且符合条件的每对夫妇,按照每户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每对夫妇奖励3000元的基本标准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
  超出基本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所需资金,全部由所在盟市或旗县财政自行负担。

  第九条 已领取奖励金的夫妇,如再生育第三个孩子,则应如数退还奖励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和发放

  第十条 盟市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3月31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对象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自治区财政根据资金需求计划安排下年度地方应负担的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少生快富”对象信息输入“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盟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做好督促检查和审核汇总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将奖励人数及资金需求情况报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自治区人口计生规划统计部门负责数据核实、汇总及数据分析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4月3 0目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一个月内,连同地方财政负担的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和旗县。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盟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少生快富”奖励金的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专项资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的地区,应将此项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并保证为奖励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少生快富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的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或财政“一卡通”账户;代理发放机构或财政“一卡通”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少生快富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六条 发放给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对象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少生快富”奖励金当年发放数额超出预算的,由旗县财政部门从人口计生事业费中垫付发放,自治区财政在下一年度预算时给予追加解决。已拨付基层的“少生快富”专项资金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自治区本级预算结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旗县财政部门应按本地区“少生快富”专项资金总额的3%安排工作经费,保证此项工作正常运行,但不得挤占本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少生快富”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工程实施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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