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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29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7]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7]36号

2007年5月29日

  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文件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组织开展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并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自治区卫生厅和教育厅将于12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学校卫生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地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开展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总结和报表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和教育厅体卫处。

  卫生厅联系人:路小春 电话:0471-6920695
  E-mial: nmwstfjc@163.com
  教育厅联系人:张 韬 电话:0471-6203775
  E-mial:edutwy@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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