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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2

发文字号

闽卫科教[2015]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卫科教[2015]118号

2015年9月22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厦门大学,莆田学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解放军73881部队卫生处,武警福建总队医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做好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有效衔接,现将《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为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有效衔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包括临床医学、中医、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闽高校2015年起招收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2010年起参加我省临床、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2015年起参加我省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取得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执业医师报考资格规定的应(往)届医学本科毕业生,且执业类别与研究生所读专业对应的执业类别必须一致。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跨培训专业除外)。

  第五条 培训对象在规范化培训期间的人事管理、工资待遇和档案管理等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规定执行。硕士研究生具有研究生学籍,接受学位授予单位、培训基地医院管理,由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国家助学金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发放,培训基地医院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和教育厅共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面实施;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相关业务部门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和培训基地医院的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各相关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向省教育厅报送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招生名单时须同时抄送省卫生计生委。

  第七条 具有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要求,制订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招生录取、学位授予等方面具体规定,制订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要求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课程要求的课程设置目录和课程大纲,发挥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配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加强对培训基地医院指导,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审中给予培训基地医院适当倾斜,与培训基地医院共同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效衔接。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分别负责学位论文指导和临床带教工作。培训基地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第三章 学位培养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培养要求者可以延期培养,最长修读年限和申请学位年限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自行规定,延期培养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和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培训期间请假应同时向培训基地医院和学位授予高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学位授予高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但所缺培训轮转时间须相应补足。

  第九条 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采用理论学习、临床轮转与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培养过程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同时重视学位课程学习、以及临床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全面培养。中医硕士生培养还要注重传承中医经典。

  第十条 理论学习(学位课程)实行学分制,包括公共必修课(政治3学分、英语2学分)、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其它课程。
  临床医学、口腔专业学位课程总学分不少于16学分,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内容应涵盖人文素养、临床科研方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等类别课程,即临床流行病学与循证医学、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医学法律法规、医学文献检索、医学统计学等。其中临床流行病学与循证医学、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医学法律法规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共科目相结合,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导监督下,全省统一组织实施并考核,成绩抄送各相关高校;其余课程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授课并考试。
  中医专业学位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0学分,课程内容按《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其中医学伦理、卫生法规、循证医学、传染病防治、流行病学、职业病防治、食源性疾病防治、临床思维与沟通技巧、传统文化与中医经典导读、精神卫生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共科目相结合,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导监督下,全省统一组织实施并考核,成绩抄送各相关高校;其余课程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授课并考试。

  第十一条 临床能力训练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进行。培训对象轮转时间一般为36个月,硕士研究生轮转时间不少于33个月。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学位授予单位可认定其临床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收集、病例观察、医学统计、循证医学等科学研究方法,并具备一定的临床研究能力和临床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要求分别按相应专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入学前正在福建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承认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同类理论课程学习成绩,同类理论课程准予免修。

  第十五条 培训对象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完成培训之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相对应,申请专业应为所培训专业及其二级学科,最长修读年限和申请学位年限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自行规定。学位授予高校承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同类理论课程和临床能力训练学习成绩,同类课程准予免修。培训对象应在所培训专业的二级学科选择拟申请导师,经学位授予单位和导师同意后,参照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临床科研能力训练和学位论文。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六条 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经审核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训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执业医师报考资格规定的应(往)届医学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2.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4.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5.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相应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6.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培训对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应按照国家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政策,向学位授予高校缴交学费,学费标准由学位授权单位在其他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学费标准上按学位课程的教学运行成本给予适当减少。硕士研究生缴费按国家学历教育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分流机制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制订分流规定及相关政策,对不适宜继续按照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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