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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开展中小学近视眼健康宣传教育及视力检测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1

发文字号

新卫医发[201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开展中小学近视眼健康宣传教育及视力检测活动的通知

新卫医发[2011]33号

2011年4月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制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近期,自治区教育厅委托新疆眼镜商会于2011年3月至7月在全区开展自治区中小学生近视眼健康宣传教育及视力检测活动。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各医疗机构开展中小学生视力检测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患者进行眼部疾病检查属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定的诊疗科目中有“眼科”的医疗机构方可开展眼部疾病检查。

  二、开展眼部疾病检查的各医疗机构应制定专人负责中小学生近视眼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三、实施检查的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开展中小学生眼部疾病检查,并出具相应医学诊断和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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