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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疫苗采购使用管理监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0

发文字号

郑卫[2016]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郑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0

颁发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郑州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疫苗采购使用管理监督的通知

郑卫[2016]66号

2016年4月20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最近,“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疫苗接种安全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疫苗采购使用管理监督,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公共卫生工作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保持上下联动、横向沟通,认真执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明确并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我市医疗机构疫苗采购使用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开展。

  二、规范采购疫苗,完整保存采购使用资料
  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单位预防接种门诊在购进二类疫苗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二类疫苗。在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在购入、分发和使用二类疫苗时,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使用记录。上述材料均须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加强疫苗接种冷链设备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单位预防接种门诊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冷库、冰箱、冰柜等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加强业务培训,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
  二类疫苗接种实行“知情同意、自愿收费”的原则。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对接种单位二类疫苗接种、储藏等技术指导。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价格、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接种时或接种后做好详细接种记录(接种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接种日期、疫苗品名、疫苗生产厂家、疫苗批号、接种方式、剂量等),严禁只接种不记录。在预防接种过程中,要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

  五、认真查处违法行为,捍卫卫生法律法规权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认真查处涉及预防接种的各类违法行为,强化综合监督执法检查,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在疫苗采购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预防接种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前公示、告知和询问等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各类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要通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督促各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提高依法执业意识,营造全系统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卫生法律法规权威。

  六、积极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健康宣传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4.25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等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活动,宣传工作应以预防控制疾病为目的,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科学,具有针对性,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要密切关注疫苗预防接种相关的新闻报道和网络舆情,做好疫苗接种科普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加强对后续情况的研判和评估,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做好群众对已接种疫苗安全性质疑和后续赔偿要求的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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